Thursday, July 3, 2008

港女星黎美娴未婚夫 拒为旧爱供楼

原訴人為謝興肇,早年他在大型地產公司未進駐元朗區時,便當上地產經紀,曾促成多宗元朗舖位買賣,因而被冠以「元朗舖王」美譽。謝現時持有元朗多個舖位,近年在舖位買賣巿埸亦不見活躍,為人低調。他入稟控告前女友Ho Po Yin。

稟狀稱,他們曾經是一對情侶,01年底分手。原訴人於03年8月初,基於對何的愛及關心,才答允幫助她買樓,並簽下一份借據。雙方協議是原訴人分18年支付168萬多元給何,頭三年會每月支付6000元,其後15年則每月支付8000元。

為「愛及關心」付168萬
入稟狀指原訴人一直按協議支付金錢。至今年2月,何突然發律師信要求原訴人更改付款辦法,但原訴人認為不合理。今年4月,何再發信要求原訴人一次過支付70萬元,餘款則要分24個月付清。

原訴人認為,何的做法違背了當初協議的原意,屬違反合約;且按合約法,何並無付出代價換取合約,故雙方協議應屬沒有法律效力,應予撤銷。按「合約法」的精神,締結合約或協議,雙方必須付出(consideration)支持,例如買方付錢,賣方則出售他手上的財產,才構成有法律效力的協議。但法庭向來認為「愛及關心」並不構成法律上的「代價」,且一方付出愛及關心,另一方沒有付出代價,協議將變成無效。

趙世曾亦曾遇相似情況
此項法律原則,富豪趙世曾就引用過對付前女友兼名模Terri Holladay。趙世曾94年在律師樓簽下文件,指基於「愛及關心」支付Terri巨額生活費,但有關協議因為無「代價」支持變成無法律效力。 Terri 96年曾入稟控告律師行失職,案件2000年4月開審幾天後,雙方突然庭外和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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